西安理工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比奖励办法

时间:2013年01月01日 点击: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上级规定和《西安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在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及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三条 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程序为:由校属各单位推荐或综治办提名,综治办进行资格审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校属单位在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每年评选出先进单位6名,学校授予“校园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奖励先进单位奖金800元,同时奖励先进单位的总负责人个人300元。 师生员工在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每年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授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奖励个人奖金100元。 对维护学校稳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见义勇为行为,提交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重奖。

第五条 评选出的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学校统一表彰。校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部门和个人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章 先进单位评比细则


第六条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责任到位 

 (一)本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按时参加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积极落实会议精神。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有会议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二)本单位“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和“防火安全”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到人,与学校和下属部门的“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完备; 

 (三)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紧急治安事件、火险火灾工作预案,防火、防盗、防事故和重点要害、重点实验室、机房及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品等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备,并在明显位置悬挂。

第七条 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业绩效果明显

 (一)注重掌握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和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定期向学校和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二)积极向学校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单位为保卫处)报告出国(境)人员往返信息,国(境)外来校访问人员信息;

 (三)保密性文件、科研资料、档案管理严密,未发生失密、泄密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四)对特殊人员帮教转化工作得力,无人员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的活动; 

 (五)未发生因处置不当、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的停产停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非法游行及其他影响校园政治稳定的一切事件。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到位,全年平安无事 

(一)本单位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明确; 

(二)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到位、充足、有效; 

(三)积极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演练,师生员工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积极主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 

(五)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占用现象; 

(六)未发生任何火险、火灾事故。

第九条 治安管理有力,工作秩序井然 

(一)本单位有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明确; 

(二)定期对师生员工开展防盗、防诈骗、防事故等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文明道德教育; 

(三)学生居住、聚集场所,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实验室、机房,及存放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资部位的安全管 理到位,责任人明确,人防到位,物防、技防设施良好; 

(四)严格履行大型活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人员和岗位职责明确;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超量存放现金和非金库存放现象; 

(六)涉及基建、修缮等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到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商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本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到位,及时向保卫部门通报情况,办理登记、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八)注重校园微机网络安全管理,并及时消除垃圾帖子; 

(九)及时开展对“双差生”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出现矛盾激化现象; 

(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校园文明建设的规定,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点经营现象; 

(十一)无重大刑事案件(人身重伤、死亡案件,2万元以上诈骗、盗窃案件),无校园交通肇事、贪污受贿等案件; 

(十二)无因安全工作问题或违规违纪被学校通报批评、扣减单位岗位绩效津贴及其以上处理; 

(十三)政治敏感期和节假日前主动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报送值班名单。

第十条 积极进行安全检查,整改及时到位 

(一)严格执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全校性安全大检查的工作安排,检查得力,整改及时; 

(二)依据第二章诸条内容,定期在本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有记录); 

(三)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及时研究,力行整改,积极消除各类隐患,无拒不接受整改通知书或拒不整改现象。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六条至第十条中任一条的,不得参评先进单位。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比细则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如下: 先进个人依其表现可给以综合奖励或单项奖励,适用于师生员工在校、内外任何地方。 

 (一)积极、及时反映师生思想动态、社情信息和不稳定因素(表现突出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奖励); 

 (二)无论专职或非专职人员,在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主动承担工作,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管理和教育,效果明显; 

 (三)积极和职能部门联系协商,及时消除本单位内部隐患,表现突出; 

 (四)对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火险火灾现象及各类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财产损失或解除生命威胁,表现突出; 

 (五)积极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六)同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妨害校园安全或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七)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产财产,表现突出; 

 (八)敢于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行为,表现突出; 

 (九) 在其他方面的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救助,表现突出;

 (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5年11月24日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3月23日试行的《西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评比条件与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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