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校党委副书记),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基建处、财务处、资产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教务处、宣传部、校团委、曲江校区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技术学院、高科学院、子弟学校、培训安置中心、家委会等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职责:具体提出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意见,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整改、监督、协调全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负责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在学校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部署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
2、落实学校“稳定安全”与“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安排校属各单位与学校签订年度“稳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预防和减少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预防和减少火险、火灾发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4、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各种危害学校稳定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惩处严重危害学校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5、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预防犯罪;
6、积极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定因素;
7、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8、严厉打击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努力加强对“法轮功”人员的帮助、转化和教育工作;
9、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学校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10、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落实整改;定期研究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进行年度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推广校园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典型经验。对校属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考核,对有关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并分别予以奖惩兑现;
12、处理学校稳定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事项。